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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迅在北京居住期间借了不少钱,他真借过高利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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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如果月息达到10%,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120%,这在任何年代,无疑属于高利贷。但是如果月息是1%,一年利率12%,这还是高利贷吗?在此,就需要展开第二个
如果月息达到10%,那么一年的利息就是120%,这在任何年代,无疑属于高利贷。但是如果月息是1%,一年利率12%,这还是高利贷吗?在此,就需要展开第二个问题,民国时期,利息高达多少算是高利贷。
民国时利息多少算高利贷?
民间借贷自古有之,而作为民间借贷的伴生品——高利贷,在历朝历代都被认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统治阶级会予以管制,主要措施便是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。在此以明清两代为例进行说明。《大明律·户律·钱债》规定:“凡私放钱债或典当财物,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,年月虽多,不过一本一利,违者笞四十,以余利计赃,重者坐赃论,罪止杖一百。”也就是说民间放债每个月的利息不超过三分,即3%,违者受罚。清代沿袭明代,在顺治五年四月,“谕户部:今后一切债负,每银一两,止许月息三分,不得多索及息上增息。”也就是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每月三分,即年利率不超36%,而且不能利滚利。
中华民国建立初期,北洋政府延续了清代的利率政策。后来,南京国民政府对此加大了管控力度,在《民法债编之立法原则》中即提出:“各国立法例,对于约定利率,有加以限制者,有不加限制者,然为防止重利盘剥起见,似应加以限制。”(《银行周报》13卷22号,1929年6月11日。)这一立法精神随即体现于1930年5月5日施行的《民法债编》中,该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:“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,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。”也就是说,借贷的利息超过银行规定年利率的20%,超出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。
法律规定如此,那么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中国社会民间借贷利率普通水准又如何呢?1930年5月,注重调查研究的毛泽东同志,在时任江西省寻乌县委书记古柏等人的协助下,深入寻乌县大小乡村,对农村经济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社会调查。1931年2月,他整理成七万余字的《寻乌调查》。在“钱利”一篇中提到,“钱利三分起码,也是普通利,占百分之七十”。也就是说,当时在乡村,借款年利率30%(年利三分,即30%)或者36%(月利三分,年利率就是36%)是普遍情况。

位于江西寻乌县的寻乌调查纪念馆
反观鲁迅这三笔所谓的高利贷,以其中利息最高的第二笔计算,鲁迅借了200元,息分半(即1.5%),两月后的6月11日,鲁迅还了两个月的利息6元,折算成年利率,不过18%。这一水准,无论是当时的法律层面,还是以民间普遍的借款利率相比,都谈不上高利贷。
齐寿山会给鲁迅放高利贷吗?
分析完借款利息高低问题,再来看看把钱贷给鲁迅者的那些人和机构都是什么来头?其中的“义兴局”,很多人都熟悉,它是齐寿山家族的买卖,这一点业已被学术界所共知。
鲁迅借款利息最低的一笔出自“大同号”。由于鲁迅日记所记过于简略,再加上齐氏兄弟三人1948年前后陆续定居台湾,在大陆的生意随即纷纷歇业,这些商号也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,以至于后人对齐氏家族及其生意知之甚少。事实上,“大同号”是齐家早期开办的粮店之一。
上世纪20年代在北京从事粮店经营的迟子安在《旧北京的粮食业》一文中提到 :“旧北京粮食业中的大户,我记得一些商号,大和恒(西珠市口)、大同(榄杆市)、和益局(泡子河)系山东人韩星久所经营的联号。”
“大同”、“和益局”,连同河北省束鹿县的“恒聚隆”,这三家齐家出资开设的粮店,他们聘请山东人韩辅臣、韩星久父子负责经营。1915年前后,正是在韩辅臣的建议下,齐氏兄弟在河南安阳置地建厂,取自家三所粮店“大同”、“和益局”以及“恒聚隆”的首字,将新厂命名为“大和恒面粉股份公司”,采用法、德技术设备,高峰时每天生产“狮子”牌小麦粉千余袋。同时,在北京前门外西柳树井26号(现珠市口西大街129号)设立“大和恒面粉分销处”,1919年更名为“大和恒粮行”,当时“大和恒”红极四九城,成为民国时期北京的著名品牌。
在鲁迅找齐家第一次借款时,“托齐寿山假他人泉五百,息一分三厘,期三月”。这个“他人”,由于缺少史料,现已无法确切获知真实身份。依笔者推测,可能性最大的还是出自齐氏家族的买卖,只是齐寿山未对鲁迅讲明。
众所周知,齐寿山与鲁迅自1912年起即在北洋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治下共事,同事十余载,过从甚密。《鲁迅全集》里提到齐寿山多达两百余次。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,鲁迅绍兴同乡、齐寿山留德同学——蔡元培或许最有发言权。蔡氏在《记鲁迅先生轶事》一文中写道:
文章来源:《鲁迅研究月刊》 网址: http://www.lxyjyk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916/560.html